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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

建市资函[2014]155号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新宝会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新宝会兵团新宝会局,国务院有关部分新宝会司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

凭据《住房城乡新宝会部关于印发<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>的通知》(建市[2014]159号)划定,自2015年1月1日起,各省级住房城乡新宝会主管部分、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凭据原新宝会部《建筑业企业资质品级标准》(建建[2001]82号)划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;2月1日起,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。

2015年1月1日起,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,应凭据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14]159号)划定的条件提出申请,相关划定另行通知 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
2014年11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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