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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新宝会厅、工商行政治理局 ,直辖市建委(建交委)、工商行政治理局 ,新疆生产新宝会兵团新宝会局 ,国务院有关部分新宝会司 ,有关中央企业:

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,维护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,住房城乡新宝会部、工商总局对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1999-0201)进行了修订 ,制定了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 ,现印发给你们。在执行历程中有何问题 ,请与住房城乡新宝会部建筑市场监管司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治理司联系。

本条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,原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1999-0201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(略)

住房城乡新宝会部

工商总局

2013年4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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