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新宝会厅、工商行政治理局,直辖市建委(建交委)、工商行政治理局,新疆生产新宝会兵团新宝会局,国务院有关部分新宝会司,有关中央企业:
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维护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,住房城乡新宝会部、工商总局对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1999-0201)进行了修订,制定了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,现印发给你们。在执行历程中有何问题,请与住房城乡新宝会部建筑市场监管司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治理司联系。
本条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,原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1999-0201)同时废止。
附件:《新宝会工程施工条约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(略)
住房城乡新宝会部
工商总局
2013年4月3日